潘增波律师亲办案例
超市促销消费者摔倒 超市被判承担赔偿责任
来源:潘增波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3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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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超市在举办周年促销活动时由于购物者多,鄂先生在乘坐自动扶梯时被挤倒地,后经到医院诊治胸部、颈部骨折。鄂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。日前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赔偿鄂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、营养费1800元、交通费239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

  鄂先生诉称,2008年8月24日是华联超市学院路分店促销日。8点超市开门后,他被簇拥的人群挤上了电梯,由于人多,自己被压倒在电梯上。电梯停止后,超市的工作人员陪同他去医院治疗。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、颈椎滑脱,直到2008年12月2日他才出院,至今未康复,生活不能自理。


  鄂先生认为,他作为消费者,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两被告作为提供服务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的人身受到损害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故起诉法院,要求两被告赔偿今后5年的护理费9万元、交通费1004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、营养费180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,并负担我后续治疗费。


  华联超市辩称,学院路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,具有独立核算资格,故应该由学院路分公司自行承担责任。


  学院路分公司辩称,事发后,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及时处置,有效保障了鄂先生的人身安全,避免了损失的扩大。公司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,所以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而且,我公司支付了鄂先生住院期间的护理费、交通费和住院伙食等费用,其再主张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,请求法院予以驳回。同时,鄂先生在事发时自身也有过错,请求法院减少公司的责任。
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超市在举办促销活动期间,因缺乏必要的疏导和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,造成鄂先生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因拥挤摔伤,该超市分店作为活动的举办方,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故其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,并就合理损失予以赔偿。最后,法院判决学院路分公司赔偿鄂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、营养费1800元、交通费239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

  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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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潘增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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